【引言】为确保IPO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义务,中国四家车险公司:安全产险、人保产险、中国太平洋产险及其大地产险,将以共保体方法,在业界首先推荐“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险”。
201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劵的企业信息公开內容与格式规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二零一五年修定)》(下称2号文)宣布执行。在其中针对信息公开內容与格式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保荐人服务承诺以其为外国投资者初次公布股票发行制做、出示的文档有虚报记述、虚假性阐述或是重特大忽略,给投资人导致损害的,将先赔付投资人损害。
“欣泰电气”等事情中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措施,充分说明了这一自主创新规章制度针对维护中小型投资人利益的重大意义。但是,这一要求也为保荐机构产生先行赔付风险性。
据了解,该一责任险将关键确保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义务,并且这类先行赔付义务是由相对外国投资者在其保荐的初次公布股票发行(IPO)中组成诈骗发售而造成的。对于该类单一风险性,该商业保险可出示最大达三亿元rmb的确保额度。
提醒:前不久,安全产险与人保产险、中国太平洋产险和大地产险协作,于领域内以共保体方法首先推荐“保荐机构先行赔付责任险”。该商业保险关键确保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义务,最大可得到三亿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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