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級管理者除务必拥有(保险经纪从业者职业资格证),还应合乎下述标准之一:具备经济发展、金融业、商业保险、法律法规本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业保险经纪或有关工作中三年之上;具备非市场、金融业、商业保险、法律法规本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业保险经纪或有关工作中5年之上;从业保险经纪或有关工作中十年之上的,其文凭规定可适度放开;有合乎法律法规的公司名字、组织架构和居所;还理应具备合乎法律法规的公司股东或发起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具有的别的标准。
所述标准是对开设保险经纪公司本质要素的要求,中国保监会核查开设申请办理时,除要核查所述标准外,还应考虑到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的必须。可是,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不可以项目投资于保险经纪公司的企业和本人不可变成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司股东或发起者,如各个政府机关、军队、社团组织及我国拔款经费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商业保险公司,不可向保险经纪公司项目投资入股投资。
开设程序流程。保险经纪公司开设的基础程序流程一般包含筹建和开张两个阶段。
第一,筹建环节。发起者申请办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最先应向中国保监会递交相关文档,中国保监会核查批准后,由公司股东进行企业机构筹建,筹建限期一般为6个月。
第二,开张环节。保险经纪公司筹建准备就绪后,应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开张,并递交相关材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授予(运营保险经纪业务流程许可证书》,并在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申请注册备案后,即可运营。另外,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注册资金的15%存缴运营担保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选购岗位责任险。该要求的根据取决于:保险经纪人到保险营销中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害的,由保险经纪人担负承担责任。可是自宣布批准后6个月内,无书面通知未运营者,将被注销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的变动和停止均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破产程序则由人民检察院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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