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准许,保险经纪企业能够运营下述业务:为被保险人制订购买保险计划方案、挑选保险人、申请办理购买保险办理手续;帮助被保险人或收益人开展理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受托人出示防灾减灾、防损或风险评价、风险管控服务咨询;中国保监会准许的别的业务。因而,保险经纪人具备居间、代理、资询的特性。
保险经纪人与商业保险代理人尽管全是保险中介入,但二者存有很大区别。具体表现在:(1)法律法规影响力不一样。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其个人行为意味着着被保险人的权益;商业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其个人行为意味着保险人的权益。(2)开展业务主题活动的为名之别。保险经纪人从业业务时,当他执行居间个人行为时务必以自身的为名开展,而当他开展代理的时候以被保险人或是收益人的为名开展;商业保险代理人从业业务则务必以保险人的为名开展。(3)在受权范畴内所进行的个人行为之法律效力目标不一样。保险经纪人的居间个人行为法律效力功效于他自己,而代理个人行为立即对受托人(被保险人或是被保险人)造成法律效力;商业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法律效力立即对保险人造成约束。(4)个人行为不良影响责任者不一样。因保险经纪人申请办理居间业务的結果对保险经纪人产生法律效力,如保险经纪人在申请办理居间业务中,因其过失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导致损害的,由保险经纪人担负损失赔偿义务;在申请办理代理业务时,但凡在受托人的受权范畴内开展的主题活动,其不良影响由受托人担负;商业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受权委托申请办理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人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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