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为第12条的相对免赔额条款是运费险特有的条款之一。该条款规定,本险不承保共同海损之外的低于险金额3%的部分损失。如果部分损失达到或超过险金额的3%的,险人则全部予以赔偿。如果部分损失是因火灾、沉船、搁浅或与他船碰撞引起的,该相对免赔额就不适用了。
经被险人要求,每一驳船视为单独一个险,这样的规定对被险人有利,因为有时在卸货港卸货,因某一驳船货损而造成运费的部分损失,毕竟单一驳船船上货量有限,运费损失没有达到整船货物总运费险金额的3%。但如果将每一驳船视作单独险,不论每一驳船所载货物的损失是否达总险金额的3%,相应运费就可以得到赔偿。补偿尺度条款序号为第13条的“补偿尺度条款”也是运费险特有条款之一。
本条款共有4款。
第1款是对英国1906年《险法)第70条的重申。根据英国1906年<险法)第70条的规定:在运费发生部分损失时,应该根据被险人遭受的运费实际损失同险单下被险人处在风险中的全部运费的比例,按照险价值或可保价值赔付。但是总的赔偿不能够超过实际损失的总运费,目的是不能让船东通过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第2款是规定在重复险下险补偿的计算办法,即用每张险单的险金额乘以总运费损失占总的处于风险中的运费的比例。
第3款规定对运费分摊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报酬的险赔偿,在重复险的情况下,亦按同样的比例分担原则处理。
第4款规定本条不适用于船舶全损时的运费损失索赔,即本第十九章 伦敦险人协会其他船舶险条款497条规定对第15条的规定不产生任何影响。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