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宁市公积金中心对家庭月收入的核定标准做出调整,无需再由申请人自证收入,将根据缴交人每月缴交的额度来推算。这次调整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南宁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公积金缴存水平挂钩。
2015年,区直分中心向各缴存单位发出通知,称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优化贷款申请和办理流程,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区直、中直单位实际,从3月1日起,就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核定标准方面做出两项调整。
第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月收入,按该职工及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核定。
第二、在区直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材料。但不在区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仍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以供调查核实。
区直分中心贷款科科长卢钊称,这次调整后,贷款人(包括共有人)的年龄、贷款年限、家庭收入、贷款额度、公积金缴交额等都会互为牵制因素,缴交额越高的职工,其在贷款年限、贷款额度方面的选择性则更大一些。
提示:在南宁实施新的政策后,南宁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公积金缴存水平挂钩,公积金中心会根据缴交人每月缴交的额度来推算申请人的工资。在调整后,能够有效防止虚增收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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