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据标的可否转换大致可分三种类型:①普通人身意外伤害险种,如学平险。保险标的是特定的人,不可转为他人。②无记名意外伤害险种,如汽车、火车车票中已含保险费的险种,保险标的随着车票持有人的转移而转移。这种险种的效力附着捆绑于这种服务上,随这种服务的起止而起止,保险标的具有无差别性。③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意外伤害险种,比如本案例中的旅游意外伤害险种,它比第一种要求要松,比第二种稍严。这种险种附着捆绑于旅游服务这类特殊产品上,如果宽泛地讲,保险标的的转移不需要变更手续,那么谁消费旅游服务,谁就拥有了消费捆绑于旅游服务产品上的保险服务。如果严格地讲,保险标的的转移仍然应当通过一定的变更手续,如本案例中的保险证。
本案中,姐姐因身份证丢失而用妹妹的身份证办理了这次组团旅游的一系列包括保险证的手续。其实,保险标的没有变更,消费这次服务的仍然是姐姐本人,但是保险公司以姓名是妹妹的为由而拒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况且,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旅行社在销售旅游意外伤害险时认可并同意姐姐因身份证丢失而用妹妹的身份证办理了这次组团旅游的一系列包括保险证的手续,责任不在被保险人,实在要说责任,那也是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作业的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普遍,也被公众所接受。比如,我买了一张含保险的车船票,因故不走而转让其他旅客,你不能说这张票就作废了或者车票能用保险无效,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其实质等同于保险标的的一次不经过保险人批改变更手续的自然变更。因此,作为经营这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够因为这种自然变更在事故发生后而拒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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