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范围和对象:①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附属单位。②铁路、航运、邮电的各单位和附属单位。③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营建筑公司。
(2)医疗费的提取比例:原则上分不同行业,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
(3)开支范围:①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膳食费、就医路费)。②职工本人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有困难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补助。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其手术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l/2,其他费用自理。④女职工怀孕,其检查费和接生费用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医疗费按上述规定处理。⑤医务人员的工资与附加工资。⑥医务经费(包括附属的医院、医疗所等经费,但不含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在内)。⑦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和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批准,可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其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食费,均由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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