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从性质上说,是介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从目的和方法上说,既可列入商业保险,又可划归社会保险。在大多数国家是以社会保险方式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险,而以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并且人身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在本书以后的叙述中,如果没有特殊指明,则健康保险所指的是商业健康保险。由于健康保险的特殊性,对于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方式和国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我们会在后面的篇幅中加以介绍。不过基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以及本书为保户投保作顾问的出发点,我们将着重介绍商业健康保险中的有关疾病费用补偿的保险品种。
从理论上讲,健康保险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有区别的,有时甚至是被严格划分开的。健康保险只是对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对意外伤害引起的伤残不负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对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伤残或死亡负责给付,对由于疾病引起的伤残不负任何责任。但现在的趋势是把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结合在一起。这样就有了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健康保险的概念。狭义的健康保险只包括疾病引起伤残的给付,而广义的健康保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在这里我们采用狭义概念进行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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