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的消灭就是合同的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中途终止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规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则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险方。投保方要求终止合同时,保险方有权按照国家管理机关的短期费率表的规定,收取自保险生效日起至终止合同日止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原已交付的保险费,但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的航程保险,保险责任一经开始,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费。保险双方可以在合同自然终止前协议注销,但对保险人提出终止合同掌握得比较严格,如果保险人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二)因违法或违约使保险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如违法或违约,保险人可终止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使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保单即行注销;部分赔偿情况下台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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