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受益人在合同生效后发生了变化呢,还是根本就不是什么受益人间题,而是遗产的分割继承问题呢?
(1)中级法院的看法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法定受益人在时间的界定上是指投保时,还是指王某婚后。”其实不然,这不能成为核心问题,这也不是问题。因为投保单的“受益人”栏没有指定受益人,就已明确了没有受益人。其次,没必要再问“受益人是指投保时的还是出险时的”。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随时变更受益人。若没变更受益人,则以投保单“受益人”栏记录的受益人为准;若变更受益人,则以最后一次变更通知书记录的受益人为准。例如,某家的丈夫张三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保险,指定其妻李四为受益人,后因故离异,但张三忘了变更受益人,后来张三外出遇车祸身故,受益人应该仍然是李四。可见,在指名道姓地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没必要问“受益人是指投保时的还是出险时的”;题也就没有意义,因为,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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