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只有对年龄未如实告知的行为适用不可抗争条款,还没有关于对健康的未如实告知的具体处理措施。因此,在实务中涉及到健康未如实告知的行为是否也适用不可抗争条款还没有法律依据可循。这样可能就会导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的逆向选择和投保后的道德风险。
如果在两年内保险人发现这种行为,就立即宣布合同自始无效。如果超过两年,则应视保险人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不足,不能在核保前后这两年内将这类有风险问题保单检查出来,因这种漏检风险而带来的给付,保险人不能拒绝。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力应该有一定时间(一般两年内)限制,因为,一旦时间长了,则会在保险人单方宣布合同无效时,导致被保险人从其他保险人处购买同样险种的保障或更高保额的保障失效,从而使投保人丧失调整保险保障计划的机会。另外,要尽快完善《保险法》,使其中关于健康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也适用不可抗争条款有具体的体现,使《保险法》成为一部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比较完善的法律,以便在以后保险活动中,使得各项实务都有法可依。
当然,在实务中,保险公司面对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的滞后,应该在设计条款时予以修正,明确特殊内容的约定,便可克服此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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