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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低保的6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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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摘要】日前,在东莞市的常务会议中,通过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据了解,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在整合了老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后,新办法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
  【摘要】日前,在东莞市的常务会议中,通过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据了解,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在整合了老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后,新办法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街,市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实施监督,做到实施主体与监督主体分开,能更有效地促进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和透明、高效。

  变化1:基础养老金剔除出家庭收入范围
  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标准体系,明确享受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其中明确家庭收入范围应包括离退休金(养老金)。
  同时,将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剔除出家庭收入范围。

  变化2:确保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地时得到及时救助
  为了确保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地的困难群众能及时得到低保救助,新办法明确了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镇街的人员低保救助的申请程序和核定问题,从而避免因镇街之间相互推诿而导致应救不救和救助不及时问题的产生。

  变化3:对特定家庭部分收入豁免
  为确保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能够得到低保救助,同时也为了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新办法增加了特定家庭成员部分收入豁免条例,对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且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被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申请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等,其收入中豁免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变化4:低保家庭就业帮扶政策延期一年
  为实现低保制度和扶贫制度的有机衔接,新办法提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救助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按原标准继续给予该家庭12个月的低保救助金和教育、医疗等各项专项救助,以及依相关规定享受的其他低保优惠扶持待遇,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变化5:避免“养懒人”现象
  为促进困难群众积极就业,避免“养懒人”现象的发生,新办法提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其收入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变化6:防止赡养人不履行赡养责任
  为了防止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责任,把赡养(抚养、扶养)责任推给政府、推向社会,新办法提出,根据不同的类别,按照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一定比例确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计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

  提示:以上就是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新办法的六大变化,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负责人表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政府要保障资金供应,通过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保障困难群体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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