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过程 《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历史上作过若干次修改,其中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面的演变过程如下: 1953年,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根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即将开展,为适应这一要求.原政务院于1953年1月2日对《劳动保险条例》作了修正.养老金标准酌情提高到50~70%,即本企业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本企业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0%;本企业工龄满15年及其以上的为70%。当时,职工工资构成的主要成份是标准工资,奖金、津贴等所占比重极小,为计算方便起见,1954年lo月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发出通知:“按职工本人工资计算支付劳动保险待遇时,一律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从此,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就由“本人工资”改为“本人标准工资”。 1958年2月,国家对企业和机关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建立了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办法,因各种原因退休的养老金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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