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 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即破除在养老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制界限,劳动者的身份界限,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界限,实行适用于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公平竞争。 鉴于目前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待遇差别较大,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覆盖面还不够宽,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步到位的方针。 具体实施步骤为: 1.与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相衔接,认真组织一体化改革的试点工作; 2.1995年扩大范围,以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为重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 3.对已经实行了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省、市,在巩固省级统筹的前提下,加速“横向扩展”,在省的层次上推动各类所有制单位养老保险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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