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触保险,当然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增加一份保障,但并不是所有人够适合购买保险,不同的保险产品有着不同的投保人条件限制。
投保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投保人必须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为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人同时是被保险人时,自应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实际上的利益。
投保人须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不论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或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投保人均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投保人未按时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时,该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可以代投保人交付。
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精神残疾人投保,监护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是一级精神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赵某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两份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共分四次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一万余元,并于2009年至2011年从保险公司领取红利近800元。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得知此事后,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退保事宜未果,遂起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两份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
东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同意退还赵某缴纳的保费,同时扣除赵某已领取的红利。
法律小贴士:如今保险的功能越来越多,除人身保障外还附加分红等,但签订保险合同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一级精神残疾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保险公司要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而投保人也不能因无效合同而获益。在此也提醒市民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主体合格,二是意思表示一致,三是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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