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广大网友这南海社保网提出的问题,下面对有关职工生育险的问题做以解答。
一、待遇追溯
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为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
1、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生育分娩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待遇享受报销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2、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生育分娩的,产假的生育津贴以2472元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工作日天数计算。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津贴不予追溯。
3、生育津贴追溯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参保单位办理待遇追溯有关手续后,其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3个月内支付。
二、过渡期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为实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过渡期。
1、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按照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的标准,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2、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其分娩医疗费用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过渡期内,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因自然流产或因胎儿异常需终止妊娠的,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
4、申领过渡期生育津贴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
三、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
1、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2、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在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不予追溯。
四、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符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含)后生育分娩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1、生育假期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为: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天数除以7,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为工作日天数。
2、《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的年度为社保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3、以分娩日期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4、就医确认手续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
5、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办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在医院即时结算;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妊娠16周(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最高级别医院的标准予以核报。
6、既在本地又在异地同时参加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如果在异地已办理过报销手续,经核准后,按本地的标准计算其生育医疗待遇,然后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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