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一条消息引起了网友的注意,甘肃一位大妈乱穿马路,交警说:“旁边就是路口,多绕几百米不就到了吗?”大妈反击:“人生能有多少个几百米,每天都绕几百米,那人生很大一部分就荒废了!”
这样的狡辩让人啼笑皆非,很多国人都把哲学用在这种狡辩上,将思辨变成一种油滑,而在公共问题上缺乏真正的思辨意识。这些人平常也会谈“法律信仰”,可仅仅只在自己处于弱势位置、寻求法律救助、法律对自己有利时,才想到“法治”;一旦处于某种强势位置、法律对自己不利、能从违法中获益时,眼中就没有法律,而成为阻碍“法治”的钉子户了。天天喊着法律,不过是指望别人守法,而自己是例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享受别人守法带来的便利。我们生活中这种“伪法治主义”者大行其道。
现在,这种行为之所以成为一个议题,是因为公民和交管部门都更加重视道路交通的规范和管理,而行人闯红灯恰恰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行人闯红灯被罚款,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应时之举。不少人认为,西方发达国家行人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现象少,原因在于那些国家公民的整体素质高,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全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应负全责,除非行人故意才不承担责任。行人闯红灯,不是故意,所以只能理解为重大过失,但是司机还是要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司机的责任。因此,助长了一些人横穿马路的气焰。
此次,甘肃多地都严查行人闯红灯,动用了各种手段,协管员劝导,媒体曝光,交警罚款等等。但此次交通管理部门严查严罚“中国式过马路”,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这种阻力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剩下的只能是像南京的那个大妈那样去诡辩了。
阻碍的理由无非有三:其一,闯红灯的人非常多,很多人已经养成闯红灯的习惯,处罚应该考虑到这个国情,法不责众,治理应该循序渐进;其二,以前闯红灯怎么不罚,现在突然开罚,让人受不了,不应该“运动式执法”;其三,交通规则存在问题,很多路口通行信号灯太短,或者机动车不讲规则,如果不闯红灯就很难过马路,行人是弱者,不应该处罚行人。其四,闯红灯只是一种不文明陋习,不应该以罚款方式去治理。
显然,这四个理由都是胡搅蛮缠,毫无道理。其一,违法的人多,并不就有了正当性;其二,以前闯红灯未被处罚,是法律执行不够,并非以前就可以闯红灯;其三,不能为“守法”设置条件,即使交通规则有问题,即使行人与机动车在路权分配上有问题,也不能成为可以违规闯红灯的理由。法律如果有问题,可以通过民主方式和立法程序去矫正,有问题的法律在修改前也应该遵守,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其四,不要再以轻飘飘的“不文明陋习”去辩护,闯红灯本身就是“交通违法行为”。
有人说行人闯红灯归根到底是素质上的问题,是这样的吗?综观世界各国,不少国家都采用严厉的措施来处罚闯红灯者。实际上,中国对于“闯红灯”的处罚,与一些国家相比,不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处罚力度都相对较轻。在新加坡,闯红灯不仅意味着罚款,还面临着监禁;在美国和德国,闯红灯甚至与个人信用挂钩。
众多阻挠的理由归结到一条:这是长期以来交通管理中“弹簧式执法”惯出来的毛病。如果从法律实施开始,就严格执法,对过马路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没这么多理由了。可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先没把行人闯红灯当回事,行人当然也就有法不依,甚至误以为“红灯可以闯的,不闯才是傻瓜”。执法者的娇惯和纵容,最终使得行人不把红灯放在眼里,竭力阻碍“严查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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