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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总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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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辽宁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对养老保险的监管和实施带了规则上的保障,为辽宁省养老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以下是辽宁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总则,开心保网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辽宁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对养老保险的监管和实施带了规则上的保障,为辽宁省养老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以下是辽宁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总则,开心保网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辽宁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离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银行、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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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保险可进行转移转换还需时日

近日,人社部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了今后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11月27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目前辽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转换还不能进行,需要等国家确定政策后再予以执行,但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

目前,沈阳有三类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按照新办法规定,只要是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保险制度的人员,就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

但三类养老保险转移也需要一定条件,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辽宁省从2009年起,开始了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全省2000余万城乡居民,其中沈阳有100多万参保者。按照省社保政策要求,全省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居民不用参保就可直接领到养老金。专家解释,三类社保可以转移,却需要缴费年限,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

据了解,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高于新农保和城居保,但退休待遇也是最高的。辽宁省从2005年至今,已连续多年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00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了1662元。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也与缴费档次有关,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和城镇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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