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着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近年来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办力度。自2009年以来,鞍山地区先后发生18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全部获得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者得到应有处罚。
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范晓冰介绍,交通肇事逃逸是交警执法中碰到的“顽症”。肇事者一跑了之,一方面交通法律的权威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对此,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专门成立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小组,会同刑侦、司法部门组成专家组对案情实施严密论证。一旦发生逃逸案件,支队调集精兵强将,专门的侦破小组第一时间介入。
2009年8月15日夜,鞍山前峪农垦基地门前,一辆拉矿石的货车由于车速较快,将路边两名男子撞死后逃逸。交警支队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由于没有目击证人,给侦破带来极大难度。
办案民警随即展开拉网式调查,先后排查相似货车180多辆,最后缩小到6辆,进行逐辆检验,发现一辆货车底盘有一丝血迹,通过DNA验证,确定此车是肇事车辆。经对驾驶人张某盘查,他在确凿证据面前认罪,办案民警奋战40多个小时,终将此案破获。
去年10月9日中午,鞍山市立山区电业局附近,一辆黑色轿车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后逃逸,交警现场勘查仅发现两块漆片。办案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对城区40余家汽车维修厂点实施布控。经过近18个小时侦查,在立山区某汽车修理厂,发现一男子购买此型车零件,经对此人的车辆进行痕迹检验显示,该车正是肇事车辆。肇事逃逸的王某得到应有处罚,受害人家属第二天给支队送来一面“情系百姓,神奇破案”的锦旗。
肇事逃逸后果:很严重,将面临“罪加一等”处罚
办案民警介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若逃逸,案件的性质就变了,很多本来并不是很重的刑罚,在处理起来可能会“罪加一等”。这是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逃逸,一方面伤者得不到第一时间的抢救会加重伤情,发生次生事故后可能对伤者有更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在责任推定时,逃逸的驾驶员将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驾驶员有很明确的证据,也只能降低部分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处罚是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该首先报警,同时要尽力抢救伤者,然后配合交警调查接受处理,如果选择逃跑,将会受到加重刑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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