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丹徒区交巡警大队民警在春运安全检查行动当中,检查一驾驶人酒驾情况时,驾驶人请朋友来证明自己未喝酒,不想这名热心赶来的“证明人”自己竟是酒后开车,被民警逮个正着。
今年2月4日晚上八点多,丹徒交巡警大队民警在谷阳大道华山路口对一辆面包车例行检查时,发现从车窗里飘出浓重的酒气。驾驶人郭某在民警的询问下,承认刚在饭店吃晚饭,但未饮酒,并打电话向朋友乔某求助的。同时,他接受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未饮酒。
不多时,接到朋友求助的乔某骑着摩托车前来作证。民警在与乔某的交流中发现他满嘴酒气,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后经了解,当晚郭某和乔某同桌吃饭,饭后郭某驾车送饮了酒的乔某回家,因此车厢有浓重的酒味。而刚到家的乔某接到电话后,立即从家中骑摩托车赶来作证,却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酒后驾驶。
根据有关规定,乔某将受到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法律规定的标准“酒后驾车”分为两类,分别是:饮酒后驾车与醉酒后驾车。两者区分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判断方法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血液或呼气,进行技术检测。
“饮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注:数据源于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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