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交警第六大队民警经过缜密调查、全面走访,在事发后7小时内,迅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案件。
前天早晨,正在值班的民警刘亚涛、谭斌忽然收到电话,报警人称在西二环与新保满路交叉口附近,发现一名老者横躺在地,一旁翻倒着三轮车,怀疑是交通事故。两人火速出警来到现场,发现该老者已经身亡,现场仅仅遗留有肇事车辆的一些车身残片、玻璃碎片。
在现场,民警推测死者是在凌晨4时左右死亡,且身份不详。死者为一名男性老者,年龄为60-65岁之间,身穿绿色长褂、黑色长裤和布鞋,头发较短,体型较瘦。
经过多方排查,事故组确定了肇事车辆,根据车辆信息找到车主,可又是“一波三折”,原来这辆车早在两个月之前,原车主已经转让,随即民警又找到现有车主,可哪知现有车主将车子借给了别人使用,民警顺藤摸瓜,掌握到这起事故的肇事司机是王某。
民警找到了王某的家属, 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劝其规劝王某投案自首。迫于多方面的压力,肇事嫌疑人王某到交警第六大队投案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明知道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并还有可能受到严重的处罚,为何还是会有人以身犯险呢?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主观方面的原因具有主导作用,直接导致行为的发生。
1、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淡薄是指道路交通主体对于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不了解、不清楚,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不知所措。大部分逃逸者并不知道逃逸行为会加重自己 的肇事量刑情节,甚至有的驾驶员认为逃逸行为只是道德行为,与违不违法无关。而同车人怂恿与纵容其逃逸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的不了解、不清楚。在这样一个法律观念淡薄的氛围中,如何能够起到法律法规应有的震慑作用。
2、职业道德水准低下
很多人无视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不是积极主 动地抢救受害者,保护现场,报告交通警察,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是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考虑,故意驾车逃离现场,甚至为了逃脱罪责,采取破坏现场,将受害人移离现场故意杀害。这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3、逃逸心理错综复杂
发生交通肇事特别是严重交通事故后,肇事责任者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心态,促成了肇事逃逸的发生。一是畏惧心理。怕承担严重民事赔偿责任,怕受刑事 处罚,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家庭等。二是侥幸心理。出事后见伤者昏迷,失去知觉,除死伤者外再无他人,死无对证,硬着头皮驾车逃逸。三是矛盾心理。事故发生后,伤者昏迷不醒,如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自己将伤者运送医院后,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借机脱身而去,这种人内心尚有同情伤者,不愿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一面,又有不愿负责赔偿的一面,处于矛盾心态。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是引起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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