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职工购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在放贷后,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使用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贷款;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结清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结清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同时职工自结清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市民,为方便广大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放宽到10月、11月,符合条件的市民要抓紧时间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凡是通过公积金或商业贷款买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在每年10月、11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属于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不是同一管理中心的,应先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申请);属于商业贷款买房的职工,向单位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计划表(注明还款余额,加盖银行业务公章),这两种情形由单位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提取。
此外,没有贷款买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离休、退休(包括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的;农民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调离烟台市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异地求学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由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都可由单位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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