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险行业拟设立推出机制的话题在业内引起不小的轰动。保监会方面已经明确提出了保险公司兼并重组的方案,并开始征求意见。这被认为是保险行业的一个创举,也是保险市场资源重新配置的重大变革。
我国实行的《保险法》第89条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这也就意味着我国保险市场只能进,不能出,无形之中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一些长期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举步维艰,而一方面考虑到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保监会又无法放宽准入机制,导致大批险企排队等审批,甚至3年、5年都拿不到牌照。
对此,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第九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上表示,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逐年深入,也取得了不小的突破和进展,其中就包括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体系。陈文辉进一步表示,建立机构审核委员会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突出专业化特色,一方面可以通过顶层规划市场准入和市场体系的培育,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保险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一些经营不佳的险企应该逐渐退出市场,让更有生命力和活力的险企加入。这也为险企施加了经营压力,避免出现某些险企不顾后果经营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险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有保险学者指出,保险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更加成熟,同时也是保险市场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的一个标志。该学者进一步指出,从市场平衡角度来看,有准入机制就该有退出机制,否则将会导致市场畸形,产生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对于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允许退出可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可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保险市场的运作,形成良性运作趋势。
退出机制的建设,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鞭策险企发展。但在退出机制的建立中,更需要解决好几个问题。首先是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程度、偿付能力等等都是评判保险公司经营好坏的标准,因此应该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进行综合的评测,并建立公示和警示系统,做好保险监管工作,防范险企经营步入歧途。
其次,也应该解决保险保障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都是按照业务种类来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旦保险公司撤销或者是宣告破产,该基金可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对于这部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也需要随着退出机制的建立而完善起来。
第三点,是退出机制的实际操作问题。险企退出宣告完全解体的情况应该避免发生,大部分都是被其他险企接手或者是合并经营,也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用户的权益。因此,险企一旦退出需要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下由符合经营资质的险企接手,这就需要对接受方进行综合的评测和考量,对于保险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但总的来说,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给了保险公司说走就走的理由,而是从侧面上激励保险公司用心经营、稳健发展,避免盲目扩张、不计后果带来的经营风险,从根本上确保我国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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