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公积金中心日前发出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很多天津市民对本地公积金再贷政策也提出疑问,针对这一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天津市公积金都是地方性的,天津公积金再贷政策不受此影响。
天津公积金再贷款是否设置5年时间门槛?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天津市公积金、天津市级机关公积金是否属于“国管公积金”呢?“国管公积金指的是国务院下属各部委的公积金,和地方没有关系。”业内人士认为,“国管公积金负责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公积金管理,比如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等等,不交在北京市公积金,由这个国管局专门管理。”也就是说,天津市公积金都是地方性的,不属于国管公积金。
据了解,国管中心出台的此项政策只涉及中央国家机关等国管单位。普通的市民还是按照目前的相关政策执行。目前,天津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得低于6成,贷款利率是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分四类:一、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40万元;二、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60万元;三、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最高限额50万元;四、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最高限额7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2)本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3)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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