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大病保险
所谓农村大病保险是指的国家卫生部门所规定的部分病例在农村医疗保障范围之内。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凡是参保农村大病保险的居民,在医院看病后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报销门诊费用。根据医院等级的不同,其报销的费用、比例也有所不同。
农村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
据了解,农村大病保险将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都纳入了大病保障范畴中,包括:
1、儿童先心病;2、儿童白血病;3、终末期肾病;4、乳腺癌;5、宫颈癌;6、重性精神疾病;7、耐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血友病;10、慢性粒细胞白血病;11、唇腭裂;12、肺癌;13、食道癌;14、胃癌;15、1型糖尿病;16、甲亢;17、急性心肌梗塞;18、脑梗死;19、结肠癌;20、直肠癌。
参保者若确诊为20种疾病中的一种,通常先由新农村合作医疗险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超过农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报销。经过二次报销后,困难农民还可以额外的得到15%的民政医疗救助基金,这样加起来,总报销的比例最高可达90%。
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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