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 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
保险人是事先制订保险合同、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订契约的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为了签订契约而进行推销,是个正常的保险人是具有如下义务的:(一) 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财产保险是一种损失保险, 或称赔偿保险;。当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 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损失多少赔多少, 并以不超过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金一般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实际的经济损失为依据。所以人身保险也叫给付保险。
给付保险赔偿金, 这是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也是保险的归宿。保险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 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必须及时、迅速, 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因此而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 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不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
(二) 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 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它包括:
1. 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
如施救费用、整理费用等。
2.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勘查、鉴定等所支出的费用等。
3. 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代理费等; 因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索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代理费等。
上述的这些费用都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或是为了确定责任原因亦或是为了想他人追索等等,这些都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造成的支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这些费用都是必要和合理的,有保险人来支付这部分费用也是理所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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