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行驶低洼路面时,车辆熄火,转速表归零,其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往维修厂及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68411元,但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保险费用68411元。
2015年9月24日,刘先生为其所有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397300元,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6年9月24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8月8日,刘先生驾驶该小轿车经过成都市某街道低洼路面时,车辆熄火,转速表归零。刘先生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往维修厂及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68411元,但保险公司拒赔。因此,刘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武侯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车辆维修费68411元。
保险公司辩称,第一,刘先生并未单独购买发动机涉水险险种,而本次事故时因为发动机进水所致,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刘先生所购买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的投保范围也不包含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部分的赔偿,故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车辆的上述受损经过。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单独购买涉水险险种且机动车损失险不保险发动机进水”为由拒赔,并出具刘先生签字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其中,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部分第十条第八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就责任免除部分向刘先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了举证。经刘先生申请,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投保单中车主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先生车辆发动机进水,该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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