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投保意外险后,是意外还是自杀,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姐姐王英(化名)作为投保人,妹妹王甜甜作为被保险人,王英为了妹妹王甜与被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购买了长期意外险。2020年6月30日,王甜从某公寓26层坠落身亡。事发后,王甜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险费,拒绝支付保险费,理由是不能排除被保险人自杀,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无奈之下,王甜的父母将保险公司起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80万元因王意外死亡的保险金和延期保险金的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保险公司拒绝接受娄底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双方对王甜死亡原因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存在很大争议。保险公司上诉不排除王甜自杀,王甜的父母主张意外死亡。二审法院通过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疏理,综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亡家属通知确认书》可以排除他杀。王甜生前没有精神病史或其他重大疾病史,也没有与他人发生纠纷。结合王甜父母提供的王甜生前与亲友的聊天记录,王甜没有自杀动机。王甜的坠楼死亡符合涉案保险条款中的解释。虽然保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其提供的调查报告的结论只是意外坠落的可能性较小,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应承担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据此,认定王甜坠楼死亡为意外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并在判决文件中逐一说明上述事实和理由。二审维持原判后,保险公司服从判决利息,自觉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受害人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当王甜的亲属声称王意外死亡,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时,保险公司反驳不排除王甜自杀,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声明所依据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在证明标准方面,人民法院经审查,结合有关事实,确认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高的,应当认定事实存在。人民法院审查并结合有关事实,认为被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事实不存在。法律对待证事实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当受害人亲属提供的证据达到待证事实程度,基本可以排除受害人是他杀或自杀的情况时,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推翻受害人亲属的举证,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意外死亡,符合《人身保险合同》的索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受害人亲属履行索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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