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提高、普通门诊费纳入统筹——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提高,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新一统筹年度(9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目前,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据介绍,新的医保政策调整了缴费标准,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府补助和待遇标准。特别是针对特殊困难人群,在加大政府补助外,城市医疗救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将进行补助,个人缴费大大降低,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实惠。调整后的政策,对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非学生儿童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城市医疗救助金补助后,个人不缴费;对持有《低保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非学生儿童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城市医疗救助金补助后,个人只缴纳100元,较以往减少了40元。
其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学生儿童残疾人,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城市医疗救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后,个人只缴纳50元,较以往相比少了90元;对持有《残疾人证》的非学生儿童残疾人,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后,个人只缴纳110元;对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由政府补助后,个人只缴纳20元。其中,持有《低保证》或《残疾人证》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城市医疗救助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后,个人不缴费;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不变。此外,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后,个人缴纳240元,较上一统筹年度减少20元。建立了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制度。
即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定点、限额、包干和网络前台结算管理。居民参(续)保时,自主选择一家社区(或乡镇卫生院)医保定点单位,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定点单位。参保居民在本人门诊定点单位就诊,一个统筹年度内累计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
其中,对持有《低保证》的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一个统筹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100元;其他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200元以内由居民个人承担,200元以上由医保基金支付30%,一个统筹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40元。从新一统筹年度(9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二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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