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申请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1.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或延长缴费的方式补足。补缴的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的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次年1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自次年1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2012年1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自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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