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被诊断为乳腺癌。幸运的是,他在此之前买了重疾保险,最终赔偿了80万元。
很久没有出现的丈夫小刚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这80万保险赔偿金。理由是小芳婚后购买保险,80万元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那么,80万元的保险索赔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保险法,个人缴纳保险可能涉及多种财产价值,包括保险费、保险价值、保单红利、养老金、保险理赔、退保现金价值等。
那么,在人身保险中,这些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哪些属于个人财产?这里主要讲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保单的现金价值。
假设小芳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工资给自己买了重疾保险(或者任何一种保险),保险期间没有癌症,也没有拿到保险理赔。
这时,小刚得知他要求离婚并分割保险。
那么,小芳购买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该属于小刚之间的共同财产,小刚有权要求分割。
保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由于小芳婚后获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刚有权分割。
离婚时,如果小芳不愿意继续购买保险,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应向小刚支付一半。
如果小芳即使离婚也选择继续购买保险,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无法实际获得,即保险公司不会实际退还保单金额。
这时应该找保险公司确定如果退保或解约可以退还的金额,在确定后由小芳另行向小刚支付确定金额的一半。
第二,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支付条件获得的保险金。
假设小芳考虑到养老的需要,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工资给自己买了终身年金保险,打算两人老了有保障。
这个年金保险每年都有养老金汇入小芳账户。此时,小刚得知要求离婚并分割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和李女土账户中的养老金。
那么,小芳购买年金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即解约或退保时可以退还的金额)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小刚有权要求分割。
虽然这份年金保险属于被保险人小芳个人,但小芳婚后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即解约或退保时可退还的金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刚有权分割。
那么小刚有权分割小芳账户中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养老金吗?
因为终身年金保险是以小芳生存到一定年龄为支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即小芳只要活着就可以定期领取合同约定的年金。
终身年金保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而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投资。投保客户购买年金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收益保障,具有分红功能。
这种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小刚除了有权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外,还有权分割小芳账户中现有的年金和利息。
我们继续看个人财产。
第一,以死亡为支付条件获得的保险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以死亡为支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设小芳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工资给自己买了人寿保险,以小芳的死亡为条件,指定丈夫小刚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小芳死于事故,丈夫小刚有权申请保险理赔。
如果小芳在保险期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应属于小刚的个人财产。
二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金。
本文提到的小芳案例就是这种情况。小芳为自己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获得的80万元保险理赔具有个人属性。
也就是说,保险以小芳的身体受伤为条件,依附于小芳的人身。
即使小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小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他获得的保险理赔仍然是他的个人财产,他的丈夫小刚无权要求分割。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允许离婚,但保险理赔不予分割!
理由是:80万元属于保险理赔。根据《保险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险理赔属于小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虽然小芳的婚姻破裂了,但幸运的是,小芳最终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个人财产。如果你在婚姻生活中遇到不公平的经历,请记住法律会是你最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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