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此次改革将建立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同时,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并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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