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后,汽车涉水险不再作为单独的一个投保事项,而是并入了车损险的保障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在合约中往往规定一项“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例”。当遭遇暴雨导致机动车进水还能理赔吗?
事件:暴雨导致车辆进水损失3万元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赔偿
方某为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2020年8月18日,方某所在地区出现强降雨天气,天气预报此次降雨为暴雨。当日,方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遇到积水路段时,汽车被淹熄火,造成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该车被拖运至修理厂。经鉴定,该车损失为3万元。
本以为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车辆的理赔会非常顺利,但保险公司却以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致使车辆熄火,不属于车损险的承包范围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方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方某所有的机动车发动机损坏恰恰是由于进水导致的,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应进行赔偿。
方某则认为,按照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天气导致该车辆损坏属于保险公司应负的赔偿责任,自己依据双方之间的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有理有据。
结果: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受损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方某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中,《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法院认为,车主方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暴雨天气,而从保险条款看暴雨是承保原因之一,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车辆损坏系暴雨天气导致路面积水车辆被淹造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本案中,车损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如果发动机进水产生的损失是暴雨造成的,保险人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方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其在驾驶车辆时因暴雨天气导致该车辆损坏。事发当天,方某是在暴雨天气驾车行驶,其难以预料何处容易积水、积水多深、积水是否会导致车辆受损,路上的机动车在暴雨时也不可能全部停止行驶,其涉水行驶并非故意。根据近因原则,暴雨天气是本案车辆受损的关键原因,暴雨与此次损失的产生之间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情形属于保险公司约定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方某车辆损失。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 哈欣)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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