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工作了几年,终于攒了钱去买一辆心爱的车。可不可以开车上路呢,就和旁边的车辆发生了车祸。车祸认定书称,对方负有主要责任,而对方却是“老赖”不肯赔偿,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假如买车的人买了车损险,那么可以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去代位求偿啦!
今年一月,家住延边珲春市的小王,为其所有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了《汽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投保时,小冯驾驶三轮摩托车和小王在高速公路上相撞,导致被保险人小王汽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小冯所负的主要责任。
车祸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3300元。同一天,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小王签署了《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取得了代位权。在付给小冯5000元的赔偿金后,由于保险公司与小冯协商未果,因此诉至延边州人民法院。
1月,吉林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经传票传唤被告人小冯,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将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小冯在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保险公司84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从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投保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有权中途退庭,有权缺席判决。
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在民法通则之前因法律、司法解释等原因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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