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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新规征求意见:代理人要有1年销售经验,还要专项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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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日前,有媒体报道: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导万能险回归保险本源,并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意见稿》从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

日前,有媒体报道: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导万能险回归保险本源,并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意见稿》从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六大方面约束万能险经营,并提出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纵览全文,梳理三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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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重点一:回归保障本源,万能险保险期限不得低于5年

穿透产品、账户、销售等各个环节,这无疑是一次万能型人身保险领域地毯式整顿。


首先,《意见稿》中提出的的万能险产品是指:

在产品中包含“万能型”字样的产品;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可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并领取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的产品;设置单独保单账户,且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的产品。

在万能险鼎盛之时,市面上不乏3-5年期保险期限的产品,甚至出现一年期的短期万能险产品。这也就造成了万能型保险的保障作用弱化,而理财作用被过度放大。


加之保险营销员在销售话术中夸大收益率,造成万能型保险产品往往被消费者当作理财型产品购入。


此次《意见稿》本着保险姓保的态度,对万能险产品的定位进行约束。其规定,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和附加险不得设计成万能型。


规定万能险的保险期限至少不得低于5年,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20年及以上的万能险。具体来看,《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整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从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长期保障需求。


此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结合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的产品,进一步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


一言蔽之,鼓励开发长期万能险产品,并加强万能险的保障属性,均是引导万能险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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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重点二:严控利差损隐患,不得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2020年6月,在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单独将万能险账户资产负债严重错配等问题明列其中。


8月,银保监会再因万能险业务问题约谈阳光人寿、横琴人寿、英大泰和人寿等12家人身险公司。


在万能险经营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力求保费,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隐形承诺收益率,而在结算中仍通过调整账户资产等方式维持高收益结算,最终结算费率高于万能险账户实际收益率,从而埋下利差损风险的种子。


对此,《意见稿》提出:

保险公司应当用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在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时,《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主要根据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对未来投资收益率预期等因素,再评估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后,动态调整结算利率。


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经高级管理层审批的、明确的万能险结算政策。在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采用同一结算利率。


此外,在资金运用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出万能单独账户流动性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


②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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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重点三:万能险销售人员迎来上岗培训及专项测试

不难发现,无论是万能险保险定位偏倚或是利差损,问题根源均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的宣传不当。


尽管此前监管文件中多次提出要求加强对万能险的销售行为管理,但此次《意见稿》中明确列出对销售人员的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确保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万能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②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


③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原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便不再是保险销售人员上岗的必须要求。尽管此举在当时帮助保险公司省去大笔培训费用,保险销售门槛的降低也造成了行业内的不规范行为。


此次对于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规范中,重提保险销售人员需接受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


此外,对于此前频发的承诺收益行为,《意见稿》明确在销售万能险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告知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利益是不确定的,不得对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除不当宣传外,《意见稿》提出在销售行为中严禁出现的几种情形:


①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②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混同;


③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


④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保人退保,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


⑤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在万能险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严禁将万能险产品的收益率夸大化,或是混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


在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按年度向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经营情况、回溯情况、年度风险评估情况及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除经银保监会批准设计成万能型业务外,在正式办法发布前,银保监会将给予已开展不符合规定的万能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定期限整改。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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