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员工工伤被起诉公司劳动争议后,赔偿各种工伤损失。员工再次起诉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个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请看以下案例!
1.案情回顾:
A建材厂就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一份。
2017年4月27日,a建材厂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1年,约定每人伤残费用赔偿限额为30万元,5级伤残赔偿比例为45%。保单附员工基本情况清单。
(二)保险期间,A建材厂员工冯因工伤造成工伤。
2018年4月7日15时00左右,A建材厂员工冯在工作中被机器绞伤送往医院治疗。
伤愈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冯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五级。
三、冯某诉A建材厂劳动争议案件赔偿金62万余元。
2020年9月,冯以A建才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法院判决A建才厂赔偿因工伤造成的损失70多万元。
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后,A建材厂应向冯某支付各种工伤保险待遇.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失业金总损失621143.2元;
随后应冯某的申请,法院从A建材厂账户扣划629754.2元交给冯某,案件执行完毕。
冯某诉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赔偿13.5万元,被判驳回起诉。
2021年,冯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院,要求法院责令保险公司赔偿雇主责任保险下的伤残赔偿金13.5万元。
1.一审判决结果: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怠于要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赔偿保险金的,第三方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
但第三方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仍然对第三方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中,A建材厂对冯事故伤害的赔偿责任经生效判决确定后,A建材厂已履行赔偿责任,因此冯继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冯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冯没有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就业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遭受国家规定的意外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残疾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A建材厂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包括冯在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这种保险的目标是:
被保险人A建材厂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责任保险,而不是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适用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只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本案中,A建材厂的赔偿责任由法院强制履行,冯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冯再次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是A建材厂之所以购买案件涉及保险,是为了应对员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故,减轻自己的责任。
考虑到社会实践中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大多是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确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从平衡劳动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减轻或免除企业的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替代责任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雇主因员工人身伤害发生保险事故,实际损失不超过保险限额时,保险公司将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赔偿责任。
冯某主张案涉保险是A建材厂为员工等增加的福利,但A建材厂并未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
第四,冯还主张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属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即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同时,冯还认为,否定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并不是为劳动者增加福利,必然导致用人单位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从而威胁工伤社会保险。
对此,法院认为,雇主责任保险作为替代责任保险的一种,并不是完全替代工伤保险的制度价值,而是在转移和分散雇主承担的赔偿风险方面与工伤保险具有一致性。同时,即使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雇主责任保险不会对工伤保险造成威胁。
冯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冯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评论: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比较混乱。
一些法院支持员工受到工伤后,在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中获得赔偿,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有些法院不认可上述观点,认为员工受到工伤后,单位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是确定的,即只能获得一份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损失已经完全补偿,就不应该再获得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这种情况就是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法院的观点非常合理。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低迷的背景下。试验分析如下:
(一)根据规定,单位原则上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告知其处理。
即工伤情况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在实践中,很多员工不符合缴纳工伤保险的条件,或者单位因特殊原因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员工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仍需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有些劳动者属于退休返聘.实习生或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单位来不及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各种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如何规避员工赔偿责任的风险呢?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规避和转移风险的好方法。
(二)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造成残疾或者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替代保险,被保险人是单位而不是雇员。
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为了覆盖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需要向员工进行工伤赔偿的风险。即不能在工伤保险条例下进行风险覆盖时,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兜底的风险转移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不清楚A建材厂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案件推测,应该没有缴纳,而是通过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来规避风险。
(4)雇主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是任保险的赔偿原则是损失赔偿。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的定额支付原则。人身保险适用定额支付原则。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保险费。
在一些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有赔偿差额的协议,即协议。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员工的损失,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其他保险,可以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未得到赔偿的差额。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五)员工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
虽然员工不是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如果员工因工伤造成损失,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单位不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赔,员工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吗?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冯某没有从a建材厂获得工伤赔偿金,他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答案是肯定的。
理由是,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直接向第三方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方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方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如果本案A建材厂未向冯某赔偿,冯某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今冯某已拿到A建材厂的赔偿金,冯某不能再起诉保险公司,而只有A建材厂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6)a建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保险,冯某能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吗?
如果本案A建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因为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不是A建材厂,而且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适用定额支付原则,可以认为是A建材厂给员工的福利。即使冯获得工伤赔偿,他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团体意外险赔偿。
请参考责任险和意外险的理赔区别:
理赔案例:驾驶意外险理赔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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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
雇主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属于工伤保险的补充或替代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起工伤事故不能得到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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