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续保,晚上就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赔。
早上刚打电话续保车险。
晚上出了事故,撞上了电动车。
双方责任相同。
长沙胡先生需要赔偿约30万元。
还没来得及庆幸保险买得及时。
被保险公司告知只能理赔交强险。
由于电话投保的车险次日零时生效
伤者将胡先生索赔无果。
并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近日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27万元以上。
因为保险公司告知不到位。
并且第二天零时生效条款。
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早上买车险,晚上出了车祸却被拒绝赔偿。
然而,胡先生很生气。
保险公司
胡先生于4月22日投保,但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为4月23日零时,保险期间未发生事故,应拒绝赔偿。
由于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险费并出具电子保单,保险合同应立即成立并生效。虽然电子保单上载有第二天零时生效的条款,但该条款造成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空白,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结果,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利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胡先生不同意。
法院:次日零时生效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经审理,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接受了被保险人提交的保单,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本案中,胡先生通过电子保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方责任险,并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生成电子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保险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根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涉及的电子保险单属于保险公司事先拟制的重复使用格式文本,其中保险期限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同意承保之日起至次日零时间的保险责任,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此外,被保险人无法就合同条款与保险人协商。因此,在胡先生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生成电子保单后,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此外,本案中的第二天零时生效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机械根据该条款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将损害合同订立过程中弱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
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和韩先生驾驶的非机动车。
胡先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在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范围内。
为胡先生赔偿韩先生损失2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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