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多岁的秦妈妈,家住汉口黄浦路附近,其子小龙22岁,在武汉一所大学念书。据秦妈妈诉称,11月9日,武汉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肖某,上门向其推销保险。秦妈妈经考虑,决定为儿子买一份分红型的年金保险。由于儿子住校不在家,在肖某的要求下,秦妈妈代儿子在保单被保险人处签了字。此后,秦妈妈未向儿子提到此事,并一直如期交付保费,至去年,已缴纳保费3万元。偶然机会,小龙知道妈妈为其购买此险,当他阅读保单时,却发现条款中多处约定,只有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才能获得相应保险金。小龙告诉妈妈,未经他本人签名许可,这种投保方式应是不合法的。去年年初,小龙和妈妈一同到法院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退回保险费。江岸区法院西马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向秦妈妈返还保险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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