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人寿保9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人寿保险公司必须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即人寿保险公司依据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必须具备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资金,以确保其能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抵付负债时,则表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际上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作为衡址偿付能力标准的偿付能力额度则成为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各国都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进行了规定当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就要对保险企业进行干预。关于最低偿付能力界限的确定方法。
各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可以看出各国在确定合理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都综合考虑赔付率、投资收益、费用水平、通货膨胀等几方面因素。其体而言,赔付率的高低影响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来说,赔付率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成正比;投资收益一般都与投资风险相对应,高收益对应高风险,在确定最偿付能力额度时,不能忽略收益与风险的大小;费用水平是控赵业务流量和盈利水平的重要杠杆,费用的高低不可避免地会危及偿付能力;而通货膨胀又直接影响赔款、费用,并在长期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式,并已将重点转移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棋式上来。
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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