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享受医保门诊特慢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在异地费用报销,以票据日期为准,每半年或一年受理报销,1月至6月票据,于7月报送,1月至12月票据,于次年1月报送。报销时向市医保中心慢病科提供以下报销材料:有效收据、费用明细、门诊处方或医嘱单原件,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备注:
1.有效收据:有清晰完整的定点医院公章(现金收讫),且为同一医院,票据上姓名与医保卡上姓名必须一致,请认真核对。收据需保持完整,不得有勾抹、褶皱、破损等痕迹。
2.特慢病异地患者只能在特慢病定点医院门诊开具其病种相关的口服用药和做其相关的检查,按月开药(注射用药及与其病种无关用药及检查不予报销)。
3.特慢病异地报销顺序按照收取材料顺序进行,患者可到医保卡所属的银行查询报销费用是否到账。需打印异地特慢病报销单者,报销到账后携带特慢病受理材料凭证(粉联)到市医保中心慢病科换取报销单。
4.咨询电话:
职工医保:0429-3150528、3150151、3150542
居民医保:0429-3150910
来源:葫芦岛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本文来源:辽沈晚报葫芦岛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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