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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近年来爆发式增长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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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6月份是全国第9个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近日,FM96.9东营生活广播财经类直播互动节目——《听见财富》特别策划,邀请到三位嘉宾,分别是:东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二级巡

6月份是全国第9个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

近日,FM96.9东营生活广播财经类直播互动节目——《听见财富》特别策划,邀请到三位嘉宾,分别是:东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二级巡视员樊守林,东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主任盖鹏,东营银保监分局党委成员、二级调研员杜明洁,与大家一起分享如何正确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1、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条例》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2、《条例》的核心内容是防范和处置两部分,对于防范工作,尤其是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条例都作了哪些规定?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当前,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际上也赋予地方政府了一些行政执法职能,在非法集资活动苗头期采取行政措施进行早期处置,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此外,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对早期非法集资活动要进行行政处置,一旦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进行刑事打击。近年来,我们东营地区非法集资发案形势如何?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有什么成效?

答:东营市非法集资案件从2017年开始急剧增长,2017年以前,东营市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2起,涉案金额7亿余元,涉及5164人。2017年当年共立案件24起,涉案金额4.4亿余元,涉及2000余人。2018年,非法集资发案量达到顶峰,全年共立案41起,涉案金额16.9亿余元,涉及14831人。发案量、涉案金额、涉及人数分别同比上涨70.8%、284%、639%。

面对非法集资集中爆发的严峻形势,2018年10月以来,东营市公安局坚持“打击犯罪、追赃挽损、维稳处置、源头治理四同步”的工作原则,集合各方力量,重拳打击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尤其是,强化大案集中攻坚。东营市局专门成立了全市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办案接访中心,对东营市重点案件进行梳理,组织对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施集中统一打击、统一接访、统一维稳。截至2021年6月,全市共刑拘232人,逮捕52人,取保候审109人,移诉53起148人,冻结、查封、扣押涉案资产价值3亿余元。

可以说,集中打击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近3年,涉众型经济犯罪发案量持续稳定在低位(25起上下),涉案金额、涉及人数均大幅下降,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5、非法集资类案件近年来爆发式增长的原因是什么,您能给我们的听众朋友们分析一下原因吗?

答:非法集资犯罪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现象,成因复杂,既有社会根源,也有经济原因,还有管理失力、宣传失策、机制失位等因素。

一是受经济形势负面影响。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老百姓缺少投资理财渠道,犯罪分子抛出的高利息、高回报的诱饵,立即迎合了部分群众急于投资获利的心理,最终导致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二是犯罪手段翻新多样。目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特征呈多样性特点,金融创新、网络借贷、资金互助、消费返利、虚拟货币等新型变种、变异风险各有出现;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互相交织叠加,隐蔽性、欺骗性也越来越强。

三是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许多群众对金融知识不了解,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容易被不法分子忽悠,往往被短期内即可获得高额返利这一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假象所迷惑,以至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6、接触到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哪些类型呢?

答:(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当然,非法集资活动还有很多类型,非法集资的花样也是不断在变化翻新的,大家可以关注“东营公安”、“山东经侦”微信公众号,查看最新推出的《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目录》,来学习相关辨识和防范知识。

7、其实,老百姓只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对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就能避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但是,如果不小心,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遇到非法集资的公司“暴雷”时,应该如何处理呢?请您来给我们支支招。

答:如果发现自己被非法集资所骗,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投资合同复印件、银行卡流水、线上平台交易数据等电子数据类证据。具体以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要求为准。

许多集资参与人仍幻想涉案公司能够继续运营下去从而收回投资本息,害怕走法律程序会导致公司倒闭血本无归,因此对公安机关避而远之,甚至鼓动其他投资人不要报案。

然而从公安机关侦办的诸多案件中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的集资款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其中部分集资款被犯罪分子挥霍,甚至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幻想公司返还本息不切实际,及时报案登记才是正确选择。

8、在实际工作中,非法集资这一类案件处置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基本是有3个流程,一是立案侦查。以震惊全国的e租宝案为例,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案件集资参与人涉及3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该案件涉及投资人众多、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为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早准确查清事实、确定投资人权益,2016年2月13日,专案组发布了“e租宝”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事项公告,要求集资参与人在互联网上进行报案信息登记,截止期限为2016年5月13日。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地域单一、人数较少的情况下,集资参与人请根据具体公告内容,到指定公安机关处进行线下报案登记。

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会对涉案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认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追溯公司资金流向,最大程度的追赃挽损,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审判执行。2018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立案执行。

三是资金清退。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对“e租宝”平台集资的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

9、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的周期是比较长的。实际上,老百姓如果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我的钱能不能拿回来。那非法集资清退资金的来源有哪些,是不是到最后能全部清退给集资参与人呢?

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刑事案件方面,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所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要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这里,也是再次向广大市民强调,一定要远离非法集资。

10、《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了参与非法集资收到的损失要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还是要再次的呼吁,一定不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但是,我们普通百姓要有投资需求的话,有哪些正规渠道可以参与呢?作为银保监部门的领导,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东营市银行保险等金融业的基本情况吗?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常见的投资产品都有哪些呢?

答:当前东营市共有银行机构35家,银行营业网点633个,从业人员10264人;共有保险机构46家,保险营业网点264个,保险从业人员26500人,为全市居民提供银行保险服务。

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常见的投资产品大体有4种类型,一是银行存款,比如储蓄存款和大额存单,银行有全额支付本息的义务,个人50万元以内的本息有国家存款保险的保障,可以说是非常稳健的;二是投资型保险产品,像分红型保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与银行存款是有本质区别的,实际收益由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来决定,所以存在一定风险,收益也是不固定的;三是代客理财产品,最常见的是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此这类产品收益率相对高一些,虽然由发行机构负责管理和风险控制,但最终的盈亏由投资者自担,存在一定风险;四是代销产品,常见的是银行代理销售的基金、信托等产品,这类产品主要是借用银行的渠道进行销售,对应的产品投资、风险管理、会计核算一般银行都不参与,所以实际的收益和风险取决于发行此类产品的公司。

11、具体介绍一下理财产品的类型?

答:以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两大类, 2018年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后,进一步明确了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也就是说银行只能发售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咱们社会公众平时购买的一般是这一类;私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指的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中对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或者收入有较高的要求,门槛比较高。

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有确定到期日,并且从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期限不能低于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是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也就是说可以根据约定随时购买、随时赎回。

12、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您有哪些好的建议能分享给我们的听众朋友?

答:一是重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首次投资的理财产品,需要到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1年,之后的评估可以在线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一定要本人填写,不能委托他人代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保证评估的有效性;

二是选择合规的投资渠道,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只能在本行的网点或电子渠道销售(如本行网银、手机银行等),或者由别的银行代销,其他渠道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都是违规的;

三是选择合规的投资产品,当前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消费者可以登录查询,确定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发售;

四是关于购买过程,如果在银行营业场所购买的话,购买的整个过程会同步录音录像,覆盖客户咨询、风险评估和申购的全过程,防范银行工作人员误导销售、私售“飞单”,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利益。

五是正确认识理财风险。这些年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绝大多数能够如期支付本金和收益,大家对理财产品风险的认识可能有所淡化了,但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存在本质区别,属于代客理财的性质,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尽职提示风险后,客户盈亏自负,对自己的钱负责,一定要牢记这一点。

13、我们从一些朋友那里了解到,曾经被推销所谓的“车险统筹”,您能从专业金融监管的角度,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车险统筹”?这个所谓的车辆安全统筹存在什么风险?

答:近年来,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并且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但是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依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车辆安全统筹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机动车辆统筹单”的收费方均是某某有限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当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有限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相比之下,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情形下,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二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力保护。消费者购买“机动车统筹单”后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法律法规对其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理赔时效均有规定,发生理赔纠纷时还有投诉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三是无法享受机动车辆保险的折扣优惠。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14、老年人是非法集资不法分子的重点对象。那近期,有一些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出现,存在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正规的以房养老业务是如何开展的?不法分子的操作手法是什么样的?我们的老年朋友们该如何预防?

答:正规的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拥有房屋完全合法产权的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保险公司)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这种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且比较小众,其准入门槛高、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因素多,对机构业务开展和销售管理都非常严格。

不法分子用“以房养老”名义诱骗老人抵押房产,诈骗资金。不法分子所宣称的“以房养老”与国家试行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完全无关,打着“以房养老”、有高收益回报等旗号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再把借来的钱拿去买其所推荐的理财产品。这种“抵押-借贷-理财”方式操作流程多、参与主体乱、投资风险高,且所谓“理财产品”很可能是虚假的,往往是“以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15、随着居民保险意识逐步增强,市面上有出现了很多保险中介机构,杜局长,这些机构都是合法的吗?如何识别其中的风险?又该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呢?请支支招。

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必须要到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未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均不具备开展保险业务合法资格。东营银保监分局自2020年开始,也在持续清理整顿无合法资格及无人员、无场所、无业务的“三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到没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是存在风险的。

一是存在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以及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风险。有的机构和人员以保险之名,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之实,损坏群众利益。会严重损坏行业利益,破坏保险市场的信誉,影响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的信心。

二是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一般都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这类机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一旦业务、人员遇到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持续经营时,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保险的,提几条建议:

一是看资质。注意查看中介机构是否持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也可以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真实存在,还可以查询销售人员是否具有销售资格。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可以帮助保险消费者准确识别销售资质,规避风险。

二是看产品。注意查看保单上的承保保险公司名称,认真阅读合同条文,确认所购买产品的商业保险属性,必要时可拨打相应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和确认。不要轻信高回报率的保险产品,谨防非法集资行为。不要将一些不法机构擅自设计的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误认为保险产品,避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三是主动举报。如遇到无资质的保险销售机构、无资质的保险销售人员、虚假保险产品等,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6.老年朋友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分享一些好的经验和建议?

答: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非法集资者的骗术较为高明、方法隐蔽、手段狡猾外,与受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贪图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老年朋友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不传播、不轻信所谓的一夜暴富神话。在投资理财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看收益。相比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看牌照。看其营业场所是否摆放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许可证,只有营业执照,没有金融许可证是不可以从事金融活动的;同时要看其经营的业务是否属于发证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

学知识。要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不要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要正确地判断风险,不被所谓的高回报所诱惑。

多咨询。广大市民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是否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慎决策。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的下线目标。特别是中老年人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提高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强理性。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能因所谓的“高返还”动了贪小便宜的念头。

防范识别非法集资,要从非法集资的4个主要特征入手,它们分别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是否符合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例如,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就是非法集资。除此之外,建议广大群众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事案例,主动学法知法守法。对于身边可能涉嫌犯罪的活动,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给大家3个建议。一是建议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机构营业场所都悬挂有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这是判断合法机构的重要标志。

二是建议选择合规的投资产品。追求本息安全的投资者,建议选择银行储蓄存款或大额存单;对收益率有较高要求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相对较高,但也存在一定风险。

三是理性看待投资“高收益”。理论上说,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是正相关的,也就是说收益越高则风险越大,资金募集者需要有相应的盈利能力去支付投资者的收益,如果收益率过高,募集的资金可能会被用于风险很高的项目,甚至沦为庞氏骗局。2018年银保监会郭树清主席在陆家嘴论坛上的演讲发人深省,供大家参考:“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一旦发现承诺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让各种金融诈骗和不断变异的庞氏骗局无所遁形”。

来源:东营生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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