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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收费措施,网友压倒性支持!还说:请收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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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究竟是什么措施让网友们异口同声地支持呢?先从端午节假期发生的这件事说起↓6月12日傍晚,来自上海某越野车队的30余辆越野车、共81名自驾游客在浙江缙云县一处滩涂游玩时遭遇暴雨,

究竟是什么措施

让网友们异口同声地支持呢?

先从端午节假期发生的这件事说起

6月12日傍晚,来自上海某越野车队的30余辆越野车、共81名自驾游客在浙江缙云县一处滩涂游玩时遭遇暴雨,水位突发上涨后车队被困。当地救援部门迅速开展救援,当晚21时,81名上海游客成功转移到安全地带。

游客们有惊无险当属万幸,但在部分网友看来,当下长三角地区正值梅雨季节,81名游客却在此时“偏向虎山行”,是导致此次救援事件的主因之一,游客获救后理当支付救援费。

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的同时

“有偿救援”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网友压倒性支持

近年来,户外活动热度上升

但安全事故频发

每年都有“驴友”前往未开发区域探险

却因为环境险恶、天气突变

和自身准备不足等,陷入险境

小观报道过的驴友相关新闻就非常多

惊险!81名上海游客被困洪水情况紧急,67名上海驴友爬山被困一夜,梅雨季重要提醒→

要穿越非洲“绝地求生”…不听大使馆劝的“驴友”,得了疟疾又染新冠

痛心!挑战极限,悲剧却接连发生:小伙独闯可可西里死亡,驴友“瀑降”遇难....他们为何冒险?

上海驴友在仙居丽人谷遇难,警方:不是景区,已提醒游客不要进谷

只要出现类似驴友涉险被救事件

“有偿救援”就会被提及

此前,黄山景区也已颁布相关有偿救援条例

近期,黄山市拟将有偿救援扩至全境

近日,黄山市文旅局会同该市应急局、司法局,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而受困遇险的旅游者,黄山市拟在今后实施有偿救援。

也就是说

此次黄山市征求意见稿

将有偿救援的适用范围

从黄山风景区扩大到

黄山市内的所有山岳型景区

征求意见稿指出↓

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费用核算方面,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

大家都看过不少新闻

黄山风景区

驴友私自探险导致的遇险事件不断

以前每年救援直接费用支出

达到数十万元,基本上都由景区支付

  2017年,黄山风景区堵截、查处驴友5批109人次。  2018年,《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实施。  2019年6月,黄山风景区对一名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的被困游客进行了救援,之后要求其承担部分救援费用,成为《办法》实施以来的首个有偿救援案例。  《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实施后近一年,查处堵截驴友3批41人次,擅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的驴友大大减少。  

▲ 2019年,黄山景区首例有偿救援第一次实施

有关人员表示

景区实施有偿救援的目的

并不是为了收钱

而是为了遏制

进入未开发区域的探险行为

网友们也认为,“有偿救援”让盲目涉险者在被救后承担一定经济代价,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后来者形成警戒,让更多人在参与类似活动时三思而后行,以儆效尤。

网友态度:支持!全国推广

收费标准可以再贵点

事实上,早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就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有危险时,接受有关组织或者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近年来,西藏、青海、四川、甘肃等旅游资源丰富的省份制定了登山管理条例、户外运动管理办法。安徽黄山、四川稻城亚丁、四姑娘山等景区,也陆续启动了有偿救援管理办法。

对此,网友的意见达到高度一致:

支持!全国推广!

收费标准可以再贵点!

不仅收费还要追责!

有媒体发起投票

截至今天(16日)凌晨零点

6831名参与者中

仅400人表示不支持

有网友指出

擅入非开发区域“有偿救援”

肯定是压倒性的赞成

关键在于费用标准怎么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指出,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具有责无旁贷的救助义务,但要强调的是,遇险的“驴友”虽然有权利请求救援,但在接受救援后有一个必要义务,即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而不是由公共资源埋单。

多位专家建议,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对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进行细化,包括什么样的情况下收费、收取费用的标准如何确定等。

但是,“有偿救援”的机制和组织

都没有真正发展起来

看似简单的“有偿救援”,真正付诸实施的案例少之又少。无锡蓝天救援队医疗教官韩峰告诉上观新闻记者,“有偿救援”要实行,其规则如何制订、收费门槛怎么定、怎样的收费才可能起到震慑作用,其实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目前国内的救援体系中,除了政府部门的公安、消防、医疗等救助组织,还有一些民间公益救援组织,商业性的救援组织极少。据他所知,国内商业性的救援中,只有从珠穆朗玛峰做直升机转运等类似的服务上才有收费项目,其余大部分救援都是公益性质的。总体而言,“有偿救援”的机制和组织都没有真正发展起来。

商业保险比“有偿救援”更可行?

抛开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在有关“有偿救援”的问题上,目前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一定冲突。

上观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有偿救援”提供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82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西南政法学院翁川龙看来,这一条文看似将被救援者支付的救援费用作为救援的对价了,但实际上条文里的“个人承担”表述又将救援的责任进行了区分,个人只需支付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这个进一步的细分,又面临许多的实际操作问题。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户外救援人员主要是消防人员和民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9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也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它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显然,这两部法规都将公共救援作为一项义务。这种义务救援和《旅游法》的“有偿救援”规定如何相谐,本身也是待解决的问题。

一名户外运动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此前黄山景区曾出台《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其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风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管委会完成救援后,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将承担相应救援费用。”从这一条款看,旅游者明知会发生危险或具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主观故意,仍进行旅游活动,这种故意自陷风险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此时实行“有偿救援”,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手段。

该人士认为,对于黄山这样相对高风险的景区而言,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震慑意义。但以更大适用范围来说,从户外保险这一渠道来解决问题可能更切合实际。“游客或者驴友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参加户外活动的风险意识,也需要有更多的商业性保险产品,能够为此类活动提供一定的风险转嫁支持。现在的问题是,我国这样的保险产品还很少,甚至为专业救援人员提供的保险品种也不多,这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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