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引起纠纷的情况比较普遍,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应该怎样维权,急病乱投医,不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得到的往往是驳回申请或者驳回起诉。于是就有人认为投诉无门。
那么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笔者认为,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既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是民事诉讼案件,不应该进行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一、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应缴而欠缴保险费无请求权。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说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应缴而欠缴保险费无请求权。不应该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看,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这就可以说明,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三、将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不利于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一般拖欠和拒缴的是全体或者大部分员工,而不会只拖欠或者拒缴个别的职工。如果某单位有数十个职工,单位一直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果只有一个职工通过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那么,其他的员工是否也要行使申诉和起诉的权利;如果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要求单位为其他没有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职工一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在裁决或判决的主体上就有违法定程序,且其他没有行使申诉权或者诉权的职工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必然的联系。
就是说,如果将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需要由每个员工都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那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个案中如果最终裁决由单位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实际执行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操作。
四、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时的强制征缴措施,没有必要再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确定单位是否应该缴纳。
按照《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就是说,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没有必要由劳动者单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五,如果将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并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在仲裁和诉讼中,由于对仲裁时效理解的偏差,往往以劳动者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为由不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这是极其不利于劳动者的,也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既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是民事诉讼案件,不应该要求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应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以上为个人之管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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