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小天从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则判决文书,某公司虚开发票被判刑十年,小天真的为现在还在虚开的老板老板和会计人捏一把汗。
以代开之名义,行虚开之事
被判十年
判决书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粤06刑终214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粤0606刑初6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起,被告人杜某某投资经营被告单位洁康公司,并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洁康公司与陈某某经营的佛山市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公司)有业务往来。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杜某某通过陈某某的介绍,在洁康公司与广东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深×公司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2份,价税合计共22162299元,发票税额共3172098.14元。洁康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纳税。
2019年8月12日11时许,民警在洁康公司抓获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杜某某的家属代为补缴洁康公司增值税款3271900.72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洁康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洁康公司、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洁康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辩护意见:
1.陈某某基于与洁康公司的真实交易,让深×公司开具给洁康公司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应计入本案犯罪金额。
2.杜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杜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洁康公司、上诉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唯犯罪金额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洁康公司让深×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9份,税款共3189071.99元;其中202份已实际抵扣,税款共3172098.14元。洁康公司、杜某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额和实际抵扣的税额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基于与洁康公司的真实交易,让深×公司开具给洁康公司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应计入本案犯罪金额的上诉意见,经查,洁康公司与陈某某经营的群×公司以不含税的价格进行过交易。后经陈某某的介绍,深×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洁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某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深×公司收到洁康公司的款项后,均有收取票面金额约9%的手续费,并把大部分的资金回流。上述事实有杜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以及证人陈某某、冯某、霍某、蔡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相关的银行转账流水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洁康公司通过支付一定数额开票费用的方式,让深×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亦导致了国家税款流失,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属于“如实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均应计入犯罪金额。上诉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发票是一个经营者在开战业务中最重要的内容。作为中国特色的税收征管工具,每一个企业都必须与发票打交道,而与发票打交道,就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和风险。
千万不要小看发票,别看它只是一张纸,多少人曾为它葬送了前途和自由。在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通过以前,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最高刑罚是死刑。现在最高刑期是无期,虽未危及生命,但也要用余生来为错误的行为买单。
这道红线请别碰!
虚开250万就可判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250万,就可以判到无期徒刑!
根据规定: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注: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到底是怎么量刑的呢?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很多做外贸的企业都有境内外资金流空转骗取退税的行为,处罚标准也是一样喔,250万就可以判到无期!)
这三种虚开情况该收手了!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
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
最后,送七个提醒
1、 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
2、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3、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6、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以为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
7、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最后提醒大家一下:千万不能虚开发票。目前,税务稽查力度越来,电子发票、数字货币将税收征管真正带上了数字化征管的道路,在这种背景下,只有愚蠢者去偷税,而聪明的人都在做税务筹划。
来源:裁判文书网、众智财税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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