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阿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创业补助、就业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来源:揭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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