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监管较为严格。如果想要更改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需经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行业组织提出,再由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审批。待审批完成之后,才可被允许使用。所以说,保险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是不可以随意变更的。而对于其它部分条款内容,投保人想要变更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
我国《保险法》中有所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由保险人(一般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所以说,虽然保险基本条款不可变更,但是可以采用附加条款的方法。在附加条款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提出:投保人如若想要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应在考虑清楚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生效时间越长,保险合同条款就越难更改;
2、附加条款的成立条件:首先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一致同意,不仅是口头同意更重要的是要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以作为凭证;
3、附加条款的代价:在条款附加之后,保费可能随之增加或者减少,投保人需事先与保险公司做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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