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在国营工厂上班,员工刘某遭遇自动离职。二十年后,工厂已破产,他竟状告收购的新公司,索要60万赔偿金。令其想不到的是,近日,东湖高新法院判告错了,驳回诉讼。
1999年,某磁带厂职工刘某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
1995年12月,磁带厂下发书面通知,表示经厂里决议,在公司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必须于当年12月30日前缴纳养老保险,逾期不办视为自动离职,刘某并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手续。2002年7月,磁带厂母公司某集团注册成立了一磁电公司,2004年,因磁带厂严重亏损,无力还债,申请破产。
去年2月,刘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表示自己本为磁带厂员工,遭遇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约。一个月后,在得不到回复后,刘某三次以磁电公司违法解约未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均被驳。去年9月,刘某将磁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60万元。近日,高新法院审理此案后,表示刘某与磁电公司并未签订过合同,状告磁电公司属于主体选择错误,因此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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