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0日,李某吃完午饭后,在屋顶工地的气体排气管旁休息。下午工作时,李某的工友欲叫李某起来干活,却发现李某怎么都叫不醒。于是第一时间把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却已无生命迹象。医护人员确认,李某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及刑侦技术人员到场对李某体表及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排除了他杀和食物中毒。初步判断为空气中毒和其他气体造成窒息死亡的可能。
在李某在入职时,公司曾为其投保了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及意外事故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李某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花费医药费567.9元。因李某未婚无子女,系家中独子,其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面对李某父母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并表示:李某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并非意外事故,李某父母拒绝尸检导致李某是否死于意外事故无法查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警方出具的证明没有指出空气中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究竟是何种气体,该气体是否存在、是否会导致窒息均无相关依据,所以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保险公司要求对李某进行尸检。
李某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跟委托律师讲明了诉求。该律师梳理了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死亡原因是否系意外伤害死亡,是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要想得到理赔,就必须证明李某的死亡系意外导致。
死亡原因是否系意外 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的委托律师提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材料中反映,气体中有硫黄味道以及工友欲叫醒李某干活等描述与李某到医院救治和用药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即主要表现为有毒气体或其他气体造成的窒息,这一情形符合意外死亡的要求。该材料系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材料,是有法律效力的。
保险公司辩称:医疗险保险条款和身故险保险条款中载明: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从现有证据来看,警方出具的记录并不是鉴定报告,亦没有体表异常的记载。所以在原告报案后,保险公司要求对李某尸体进行检查,但原告予以拒绝,故不能证明李某由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面对保险公司的陈述,李某委托律师表示:李某是家中独子,李某的父母不希望看到儿子进行尸检,所以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事故发生后,其与派出所进行联系,派出所出具出警经过已经能够证明李某死因属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免责情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李某的死亡有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已完成了李某死亡系受到意料之外的伤害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相关免责情形。其次,如果尸检结果认定李某存在某一方面可能致死的疾病,也不能排除该疾病不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的,鉴于疾病原因和死亡原因之间存在不间断的因果链,因此仍属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亦未约定死亡原因的查明必须进行尸检,公安部门出具的出警经过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父母医疗保险金467.9元、身故险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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