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暑而不幸死亡能否获赔意外伤害保险金?近日,江苏省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中暑死亡而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
53岁的杨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排线工作。2017年7月,杨某所在公司以杨某等员工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定期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
2017年7月24日,杨某因中暑于租赁房屋内死亡。不久,杨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中暑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杨某继承人对该说辞无法接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意外死亡保险金40万元。
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中暑系疾病还是意外伤害。杨某继承人表示,杨某入职时身体健康,其中暑时并非作业期间,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中暑是一种疾病,高温虽是诱发中暑的原因之一,但直接原因是患者自身身体机能缺陷,并不是所有人在高温下都会中暑;同时,高温作业、炎热暴晒易引发中暑是常识,所以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并不是突发性的,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属于疾病身故,应适用定期寿险条款,赔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家中因中暑死亡,根本原因在于天气太热,是由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而中暑属于突发事故,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内。
此外,本案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也未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在该情形下,应当认定杨某的死亡系意外身故。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继承人意外伤害保险金4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杨某的中暑死亡尽管疾病的发生源于体内,但却是由外部天气引发,归根结底是由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杨某在家中发生中暑,事发突然且该伤害的发生非本意,因此,中暑死亡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之内。
每年夏季有较长时间的高温期,极易发生中暑等意外事故,尤其是长期在闷热环境下工作的工人,中暑概率极高。法官提醒,高温下长期作业易诱发疾病而引起身体机能失常,一定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工作强度,同时做好防暑降温措施,以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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