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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官司中,谁才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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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保险公司只有两项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这是很多人对于保险的刻板印象——卖保险时说的天花乱坠,理赔时一毛不拔。但是,看了很多关于保险的判决书后,小编发现,在保险理赔官司中

“保险公司只有两项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这是很多人对于保险的刻板印象——卖保险时说的天花乱坠,理赔时一毛不拔。但是,看了很多关于保险的判决书后,小编发现,在保险理赔官司中,尤其是两年不可抗辩官司中,法院明显偏向于消费者,而保险公司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两个“两年不可抗辩”的案例,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保险公司地位很弱势

如实告知依旧很重要

1、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两年不可抗辩”只适用于长期险,一年期的医疗险、意外险等产品,因为缺乏“合同成立满两年”的必要基础,并不适用这一条款。

那两年不可抗辩究竟是什么呢?

《保险法》的条款: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简单来说,只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即使客户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大保护。在《保险法》还没有“两年不可抗辩”的年代,确实有些保险公司,因为一点小问题就把已经长期缴费的客户拒赔了,导致了消费者对于保险行业的不信任。

不过现在情况反过来了。从查阅到的法院判例来看,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天秤已经极度倾斜,保险公司反而成了弱势群体。

2、保险公司地位很弱势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体会一下,保险公司在“两年不可抗辩”官司中究竟有多弱势。

案例1:(2017)内7101民初第208号

2013年1月,李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2016年8月,也就是3年半后,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然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前(2012年8月)曾患有贲门损伤伴消化道大出血和急性肾功能衰竭,但李某在投保时,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遂做出拒赔的决定,并宣布解除合同。李某不服,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这是一个典型的带病投保案例,但法院最终还是判赔了。

述判决的重点是:李某的合同已经成立了三年零七个月,超过了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赔偿义务。

急性肾功能衰竭可不是什么小病,投保重疾险肯定是过不了的。这个案件,即使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赔,也没什么可说的。

但是,法院还是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判保险公司赔偿,这很明显是偏向消费者的。

案例2:(2016)苏12民终2472号

2012年6月,陶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保障期限终身。在2013年、2014年两年间多次住院,被确诊为尿毒症、肾功能不全CKD5期。然后在2014年9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此时已过2年)。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陶某曾在投保前(2011年9月)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功能不全CKD4期,但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遂做出拒赔决定,并宣布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胜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只有“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才给付保险金,而陶某在2011年就已经确诊了肾功能不全CKD4期,且与后期尿毒症、CKD5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对此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案例不赔,没什么可说的,一审法院对于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首先,陶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肾功能不全CKD4期,病情已经很严重了,发展成尿毒症几乎是必然,所以法院认为这并非是“初次发生”,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其次,陶某在投保后两年内多次住院,且已经被诊断为尿毒症,但是故意拖到两年后才理赔,恶意程度也很明显。

但二审法院同时指出,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时间,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未来再患其它重疾,还是有可能赔付的。

这真的是很偏向消费者了,如果是香港保险,分分钟拒赔加解除合同,绝对没商量。

案例中,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孩子投保了重疾险,孩子在两年后确诊为白血病,保险公司便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随后投保人向香港监管部门投诉,也没有被受理,保险金一分都没拿到。

对比案例2的判决,肾功能不全CKD4期这种严重的疾病,因为过了2年,都不解除合同,对消费者真的是太宽容了。

3、切不可以身试法

从文中的两个案子可以看出,我国大陆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很偏向消费者。有法院撑腰,理赔这件事,大家是不是更有底气了呢?

上面的案例只能作为参考。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之前的法院判决,并不会作为后来法院判决的依据。同样的情况,即使别人赔了,你也有可能不赔,所以切不可以身试法,带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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